◈社論觀點◈
福利責任的類型
文| 呂朝賢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
「盡社會責任,以換取福利受益資格(權利)」,已漸成各國福利改革最常奉行的原則(Peck, 2003)。但所謂福利義務(責任)並非普世皆同,不論理念還是實踐施行上,皆存在一定的差異。英國學者Hartley Dean(2007)以意識型態取向(ideological orientation)及規範期待(normative expectation)等2條軸線,析釐出4種有差別、但關係密切的責任論述(discourses of responsibility)(見圖1)。
Dean(2007)認為規範期待緃軸線的2端分別為倫理(ethical)與道德(moral):前者是認知意向/氣質(cognitive ethos)、有系統性、且著重於抽象原則與價值,後者則是文化習俗(cultural mores),強調於現實世界中的規範與習慣[1]。意識型態意向軸線橫軸線的2端則是契約(contractarian)與連帶(solidaristic):前者強調個性化/自利/相互競爭的公民,為防止及抑制他人的掠奪與不負責任行為,公民與國家達成某些契約,透過放棄個人的某些權力與自由,換得國家維持最起碼的社會秩序,以保障個人權益。相對上,「連帶」是自集體主義向度來審視社會秩序議題,最優先的事務就是維持合作互助社會,透過聚合公民主權,並將責任分攤,以共同因應外在威脅,朝內在社會凝聚(internal social cohesion)最大化的目標前進。透過以上2軸線,可畫分出4種互有關係,但依然有個別強調的責任論述,其意義簡述如下(Dean, 2007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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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公民本份(Civic Duty)
每個人皆背負一定基本責任,此責任是衍生自某些互惠的/對稱的期待體系(如:市場經濟),公民為維持自己利益/實踐自己的目標,並避免成為他人的負擔/妨礙他人利益,因此需為她人(社會)盡某些責任。不過此一責任的屬性,相當地個別化,個人需有自律地或自給自足(self-sufficiency)地完成責任的準備。
2. 社會責任(Social Responsibility)
由「連帶」向度來理解公民資格(citizenship),好的公民被假定亦對他人負有一定責任,這些責任不必然是互惠式或對稱式的(reciprocal or symmetrical),在某些公共領域上,社會責任很自然地就存在那裡,責任由社會成員彼此共擔,且所有社會責任都承諾或擔負一定程度的社會正義(social justice)。
3. 條件順從(Conditional Obedience)
個人自利行為,若缺乏系統的自律課責來約制,可能會變成不負責任行為。因此政府並非在促進責任,而是要對不負責任(irresponsibility)行為的認定與因應(處罰或制裁),即透過治理不負責任行為,讓公民能依遵循法令規範。對以自我為中心的公民而言,只有在法律/規約之下,才會感受到個人責任存在,因此,她們期待每個人皆需遵守法律或行政規定而行動,且需受到同等約束。
4. 道德義務(Moral Obligations)
一般我們會假定生活於社會中的個人,會被動地或順應地遵從社會風俗習慣。而所謂的責任,則是建構自或參酌自個人所屬社會中的價值/習慣/規範等等,個人通 常會自願地去實現與擔負某些事務之責任。簡言之,道德義務,本質上就是由傳統形塑而來,需符節既定社會秩序。而社會傳統/習俗會衍生出若干責任,而政府亦 會透過某些方式來正式化這些責任。
以上所簡介的Hartley Dean有關福利責任區分框架,並非定論,但卻是一個相當實用的檢視現狀的框架,此框架所指陳的公民與國家間可能的4種相互關係屬性,可幫助我們檢視現實中實踐施行的福利法案所呈現的責任屬性,亦可做為福利權利朝向福利責任後的福利國家可能出路。
參考文獻
Dean, H. (2007). The Ethics of Welfare-To-Work. Policy and Politics, 35(4), 573-590.
Peck, J. (2003). The Rise of the Workfare State. Kurswechsel, 3, 75-87.
[1] 更白話說:倫理即如行規,道德則如潛規則,2者互相影響,相互形塑,並皆會影響人的行為。
每個人皆背負一定基本責任,此責任是衍生自某些互惠的/對稱的期待體系(如:市場經濟),公民為維持自己利益/實踐自己的目標,並避免成為他人的負擔/妨礙他人利益,因此需為她人(社會)盡某些責任。不過此一責任的屬性,相當地個別化,個人需有自律地或自給自足(self-sufficiency)地完成責任的準備。
2. 社會責任(Social Responsibility)
由「連帶」向度來理解公民資格(citizenship),好的公民被假定亦對他人負有一定責任,這些責任不必然是互惠式或對稱式的(reciprocal or symmetrical),在某些公共領域上,社會責任很自然地就存在那裡,責任由社會成員彼此共擔,且所有社會責任都承諾或擔負一定程度的社會正義(social justice)。
3. 條件順從(Conditional Obedience)
個人自利行為,若缺乏系統的自律課責來約制,可能會變成不負責任行為。因此政府並非在促進責任,而是要對不負責任(irresponsibility)行為的認定與因應(處罰或制裁),即透過治理不負責任行為,讓公民能依遵循法令規範。對以自我為中心的公民而言,只有在法律/規約之下,才會感受到個人責任存在,因此,她們期待每個人皆需遵守法律或行政規定而行動,且需受到同等約束。
4. 道德義務(Moral Obligations)
一般我們會假定生活於社會中的個人,會被動地或順應地遵從社會風俗習慣。而所謂的責任,則是建構自或參酌自個人所屬社會中的價值/習慣/規範等等,個人通 常會自願地去實現與擔負某些事務之責任。簡言之,道德義務,本質上就是由傳統形塑而來,需符節既定社會秩序。而社會傳統/習俗會衍生出若干責任,而政府亦 會透過某些方式來正式化這些責任。
以上所簡介的Hartley Dean有關福利責任區分框架,並非定論,但卻是一個相當實用的檢視現狀的框架,此框架所指陳的公民與國家間可能的4種相互關係屬性,可幫助我們檢視現實中實踐施行的福利法案所呈現的責任屬性,亦可做為福利權利朝向福利責任後的福利國家可能出路。
參考文獻
Dean, H. (2007). The Ethics of Welfare-To-Work. Policy and Politics, 35(4), 573-590.
Peck, J. (2003). The Rise of the Workfare State. Kurswechsel, 3, 75-87.
[1] 更白話說:倫理即如行規,道德則如潛規則,2者互相影響,相互形塑,並皆會影響人的行為。